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0-0024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0-14 09:5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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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2日

     

    许昌市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工作机制,把高质量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第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积极争取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证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地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第二章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第五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五证合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每户每年按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激发大众创业活力,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大中专学生初次创业,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每增加1人就业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 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每年遴选一批市级创业项目给予5000—20000元的资助,从中评选推荐优秀项目申报2万至15万元的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培育壮大网络创业规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做好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大众创业能力。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给予培训补贴。各高校要整合创新创业教育资源,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第九条 鼓励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园,重点建设许昌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至少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各类孵化平台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化水平。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孵化服务。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设立1000万元的许昌市大众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及持证人员自主创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扩大非贴息贷款额度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加快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市级统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整合资源,发挥各部门促进创业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加创业服务职能,开设创业服务窗口,就近就地为创业主体提供综合服务。要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给予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对优秀创业项目和团队给予奖补。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创业之星,按照2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第十三条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府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1000元。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扩大补贴发放范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城乡居民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人员均可享受补贴政策。对毕业年度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每年认定30个充分就业社区,对每个充分就业社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加强产业集聚区企业用人供需对接,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章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体系。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所在辖区人口数量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对乡(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费补助,用于向社区(村)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的经费支出。探索建立跨区域就业合作新模式,与相关地区广泛开展就业岗位开发、企业专项招聘、急需人才引进、校企校地对接等就业合作。对开展跨区域就业合作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年60万元的标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3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就业创业证》以及申请表、年审表等资料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第十八条 全面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加快实现就业创业工作信息化。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统计、工商、教育等部门建立统计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管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第十九条 全面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和内容,实施精准培训,强化跟踪问效,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培训模式,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开展技能培训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开设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电子商务等特色培训项目。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健全完善定点培训机构准入、监管、考核、退出机制。把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发挥企业(行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第五章 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牵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科技、公安、审计、统计、卫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政府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市委市政府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对突出贡献个人予以记功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创业状况和工作目标任务,逐年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人社、财政部门要科学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支出条目,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会、创业项目推介会、创业创新大赛、跨区域劳务合作、创业导师服务等专项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人员业务培训、灵活就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就业创业统计等费用纳入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要明确资金支出责任,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全方位解读政策措施,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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