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0日
许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许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机制,确保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优质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许昌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许政办〔201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新建住宅小区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教育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标准等,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规划在安置区内。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教育用地,用于临近幼儿园建设。
城市规划预留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18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按照《许昌市城乡规划指标指导意见(提升稿)》(许政办〔2016〕55号)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指标等,并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七条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前,城乡规划、住建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关于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相关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管理和使用方式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方案中的一项内容,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实施监管。
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划中确定的位置、规模建设幼儿园。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幼儿园要与第一期项目同步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工程规划验收时,县(区)教育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当地政府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或政府有偿回购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的,回购幼儿园的相关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移交辖区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接收移交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教育性质和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属于公办性质的,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同级财政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配套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收费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上浮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的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住建、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组,对本区域内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政府将组织住建、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区)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于每年6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查结果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对规划有配套幼儿园但开发建设单位未建设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补建;对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应建未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费用,委托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统一建设规模适当的幼儿园,满足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对建好后改变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回收工作,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区(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