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保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75号)、《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3)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4)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5)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市工信委负责制定燃煤发电企业应急减排方案及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等实施方案,督导城市规划区内执行禁放烟花爆竹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监察对象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拆迁及市政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混凝土企业停车限产方案,加强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监管,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2)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货车分流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4)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村地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6)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7)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渣土车运输实施方案;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对建筑垃圾在收集、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采取覆盖、设置围档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19)市公路局负责制定国、省干道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加强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蓝色预警(IV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II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I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红色预警(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各县(市、区)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2)当中心市区达到Ⅳ级、Ⅲ级、Ⅱ级或Ⅰ级预警条件时,指挥部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市级预警程序,并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3.2.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原则上,红色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预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Ⅲ级响应程序。Ⅳ级、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级别实施方案,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对Ⅲ级应急响应派出本部门专项工作督导组,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响应措施。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Ⅲ级应急响应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连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响应措施情况一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Ⅱ级、Ⅰ级响应程序。Ⅱ级、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进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现场指挥。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经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组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协调周边相邻区域政府下达指令。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令。
(5)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在达标基础上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未达到绿色排放标准的车辆限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拆迁、市政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类施工现场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道道路扬尘监督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未达到绿色排放标准的车辆限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道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村地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4I级响应措施。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幅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3)各级政府(管委会)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4)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4市级响应
当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4.1市级Ⅲ级响应
(1)责令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派出本部门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
(2)每日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各地采取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3)及时向指挥部、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4.4.2市级Ⅱ级、Ⅰ级响应在市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市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5信息公开及信息报告
4.5.1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5.2信息报告
县级环保局和县级气象局应及时将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及时将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分别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每天定时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级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Ⅳ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政府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20日前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5月份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7.附则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及12月底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