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29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精神,明确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省财政将上划收入返还市后,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市、区),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维持现有财力格局。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对市与县(市、区)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既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中央、省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增值税入库级次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实行体制补助(上解)
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县(市、区)返还和上解基数。县(市、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市、区),确保各级既有财力不变。
(三)核定收入增量上解
1.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2014年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市级分成10%。县(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的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2.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5%。
3.以2014年为基数,县(市、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上解省、市级部分,地税增量上解省级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四)调整市对魏都区内市定棚户区(城中村)税收分成体制
对魏都区内市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税收不再实行“先入库后划转”,税收直接缴入市直金库,市对魏都区给予财力补助。
(五)核定市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管理体制
1.为支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全省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指标考核及筹融资需求,对入驻示范区的市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由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直接征收缴入示范区金库,对市直企业税收涉及的财力年终统算上解市财政。
2.其他事项仍按许政办〔2014〕76号文件执行。
(六)核定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1.为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省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指标考核及筹融资需求,对入驻开发区的市直企业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直接征收缴入开发区金库,对市直企业税收涉及的财力年终统算上解市财政。
2.其他事项仍按许政办〔2014〕77号文件执行。
(七)核定市对东城区财政管理体制
市对东城区财政管理体制仍按许政办〔2014〕78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同步实施,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省过渡方案实施情况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
(二)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统筹考虑本辖区内财力状况,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的基本原则,尽快做好县以下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乡镇收入和财力,确保过渡方案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县(市、区)要提前做好测算分析,严格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度收入目标。同时,要切实加强支出管控,加快支出进度,保证重点支出、民生支出和重大项目建设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