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支持许昌市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开展跨境并购,深化国际合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经贸合作,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参与全球并购,技术和人才的合作与引进,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增强许昌经济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市实施跨境并购企业达到10家以上,对外直接投资额年均增长20%以上,对外贸易、对外工程承包等工作实现重大突破。
三、工作重点
(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鼓励并支持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技术和品牌投资等方式开展跨国经营。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技术研发、制造业、农林牧渔投资合作以及知名品牌创建合作。
(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资格的申报工作。引导企业以多种方式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业务,带动劳务输出、产品输出、成套设备与技术输出。鼓励企业承揽高附加值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境外工程带动我市货物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三)促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参展考察、商标注册、品牌建设、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跨境电子商务、对外投资合作,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风险,发展服务贸易。
(四)加强“走出去”业务学习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举办的境内外推介和培训活动。举办全市跨国经营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以及涉外法律、知识产权、外汇、财会、保险、税收等专项业务培训班,提高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并购成功后,对中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按中方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成功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资格,分别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按照30%比例予以支持。对企业当年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依托国家(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申报企业进行支持,差额部分市财政全部支持。对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省定支持重点方向,由市财政予以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在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考察。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产生的展位费,由省市财政按比例予以全额支持,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费由市财政补贴70%;对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按照确定的境外考察费标准,由市财政按70%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
五、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会同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政策实施、宣传培训、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等支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负责,设立10亿元“走出去”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授信100亿元,对“走出去”企业进行支持。
(二)优化政务环境。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跨境涉税事务指导,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简化外汇登记流程,加强外汇业务指导,为企业灵活用汇、结算提供政策服务。简化企业出国(境)审批手续,对企业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涉及的物资、设备的进出口给予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和通关服务。
(三)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外事、贸促会、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和项目信息,为企业提供政治动态、市场开拓、风险预警等公益性服务。总结、宣传企业“走出去”典型案例,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
(四)强化考核评价。加强企业“走出去”基础管理工作,健全服务体系和监测分析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推动企业“走出去”工作情况纳入县(市、区)年度开放招商考核工作。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