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
1.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这一规定是在国务院相关条例和省政府规章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是对《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提升和发展,解决了当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2.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的管理。据统计,我市中心城区平均每年举办庆典、商品展销活动超过400次。企业(商户)通过在周末、法定节假日、纪念日等举办庆典、商品展销活动,宣传商品、招徕客源。此类活动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实施办法中均未进行规范。如果放任企业(商户)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无序开展庆典和商品展销活动,不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而且影响交通秩序。《条例》第十七条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我省郑州、洛阳等市相关的成熟立法经验,对我市的庆典、商品展销活动作出了规范:首先,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不需要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无须批准;其次,批准开展的庆典、展销活动,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3.建(构)筑物外立面及设施管理。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为解决我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脏乱差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对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对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应及时进行整修、刷新;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在主要街道两侧,不得随意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和安全的物品。
4.“小广告”治理。对“城市牛皮癣”——“小广告”,采取“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具体体现在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一方面是“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或便民服务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求。既规范“小广告”的管理,又给“小广告”留以必要的“存身之地”( “小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便从源头上更好地治理“城市牛皮癣”现象;另一方面是“堵”,作出了两个“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广告,这种行为既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又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二是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经批准或允许不得张贴、悬挂宣传品,以便从末端上有效治理“城市牛皮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