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2-003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2-21 09: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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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许政办[201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许昌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若干政策

    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完善的政策体系和稳固的保障体系,全市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工业、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引导在外企业家回许发展,鼓励返乡农民工在各类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新格局。

    二、完善基层创业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都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乡(镇、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加挂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牌子,对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开展创业服务业务培训,就近就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注册登记、社保接续和补贴发放等“一站式”服务。

    三、优化返乡创业政务环境。清理涉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优化政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务环境。

    四、强化创业培训。选择乡镇企业、创业特色村等作为返乡创业实训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实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村(社区)、企业开办创业培训班。在市内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除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外,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费补助,市外省内参加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的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提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五、建设创业项目库。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项目,建设市、县、乡、村四级联动、资源共享的创业项目库,向返乡农民工免费展示推介,加强双向对接和跟踪帮扶,促进项目成功转化。每成功开发推介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补贴。

    六、建立服务台账。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台账,村一级建立全部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台账,乡一级建立在外创业人员服务台账,县一级建立在外创业企业家服务台账。台账要做到家庭住址清、联系方式清、发展项目清、经营状况清。各级创业服务机构对有返乡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跟踪服务,关心工作生活,宣传创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各地在外商会等组织的作用,采取走出去、请回来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返乡人员和在外成功创业人士联谊会、座谈会,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额度。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每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个人信誉好、创业能力强并按时还款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提供2次及以上的贴息贷款支持,每次贷款期限为3年。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 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九、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把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调整为大众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每年从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中遴选一批优秀项目给予5000元-20000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推荐申报2万元至15万元的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资助。

    十、加强初次创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可享受开业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600元/户、每月400元/户、每月300元/户。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经营实体,带动3人就业并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十二、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支持返乡农民工依法合规连片承包流转土地,对发展种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十三、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专门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或者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内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专区,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集成服务。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园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申报和认定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时,同等条件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设有创业专区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优先。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四、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乡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都要积极参与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大力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乡创建活动。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乡的奖励扶持力度,对省级示范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示范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示范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联系分包制度,每个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分包一个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关心帮助企业发展,建设返乡创业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定期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乡和创业之星进行表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树立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积极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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