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7日
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运用,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与运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二、工作目标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一)行政审批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含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等,下同),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检查实施机关、类型、日期、结果等。
(五)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如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六)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信息。指负责制定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情况,包括实施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部门、日期,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等信息。
(七)司法公示信息。指司法判决文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股东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
(八)行政仲裁信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或调解结果信息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区域、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将2014年10月1日以来至本方案实施之日的应归集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专网、专线等方式,将涉企信息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级机关能够统一归集下级对口机关信息的,应当由市级机关统一将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具备条件的机关应当各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归集信息。
本方案实施后产生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公示。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全面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实时共享。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逐步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
(三)企业信息推送。依托公示系统,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可以实施信息推送。尤其是工商部门与相关审批部门之间需要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与认领工作,确保证照衔接,实现无缝监管。
(四)信息共享共用。政府各有关部门涉企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企业务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以实施绿色通道,尤其是在企业评级评优、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对失信企业禁止评优,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部门协同监管。各级政府部门通过该系统可以发布联合协同监管、联合协作执法通知,每次登陆系统后可查看所有与本部门相关的协同监管与协作执法通知,并根据系统通知开展相应协同监管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地方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本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归集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职责。工商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查、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联系会议由53个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
各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形成较健全的市、县两级工作领导体系。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附件: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许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石迎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彭占亭 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蔚钟声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张 军 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张桥钢 市总工会副主席
于志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兰兰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向迎 市科技局副局长
侯现钊 市工信委副主任
丁建芳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研员
张国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文超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树科 市司法局调研员
陈晓明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吴 强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杨长杰 市国土局副局长
孙怀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尹群安 市住建局副局长
白文山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项英 市水务局副局长
薛培明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志敏 市林业局副局长
贺维东 市商务局调研员
毛德新 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副调研员
王书田 市卫计委调研员
苗 涛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杜 明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耀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孔 健 市体育局副局长
陈龙志 市统计局调研员
康松朝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文艺 市粮食局副局长
魏克明 市文明办副主任
李忠英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吕庆华 市食药局副局长
石人权 市人防办调研员
潘景伟 市畜牧局副局长
常明伟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彭聚祥 市盐业局副局长
张建平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刘新华 许昌银监分局副局长
李敬之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苏丰敏 市气象局副局长
冉大海 市地震局副局长
黄 磊 许昌海关副关长
连银增 市金融办副主任
薛世钦 许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成员
武广德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马俊廷 市城管局调研员
刘伟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贯岭 市公路局副局长
刘福东 市农机局副局长
徐 卉 市残联副理事长
代振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赵付玲 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 林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