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办法》、《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5日
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做好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我市企业家重视和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建议名单。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科技局、人才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不少于3名的省级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人,不重复当选,可以空缺。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同时具备下面第一款所列各项条件和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企业应具备条件:
1.申报人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其他身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企业任职3年以上;申报人所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许昌市境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
2.申报人和企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推动本地劳动力就业率增长,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申报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和战略眼光,一般拥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领导企业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中创新成效显著,能够引领行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4.申报人和企业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积极培育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企业研发人员一般占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申报人在企业创新实践活动中能够带领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
5.申报人和企业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已建立了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研发机构为载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每年研发投入占全年销售总收入的3%以上;
6.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完备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保障体系;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社会知名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7.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企业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增长。企业连续3年实现盈利,税收总额保持连续增长。年销售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利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8.申报人和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最近3年内无虚假宣传,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制假、售假、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未因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无劳动仲裁败诉;
9.申报人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
(二)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近3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人或企业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3.企业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863”、“973”等科技项目;
4.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5.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近3年内转化应用的技术成果、科研成果在5项以上;
7.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七条申报人和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
1.不依法纳税的;
2.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3.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九条申报人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受理情况在许昌科技大市场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选。1.不符合申请条件;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形式审查结果将在许昌科技大市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建议名单,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确定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命名和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在参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剽窃、侵夺他人发明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称号的人员,经查证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称号的,如有偷逃税、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撤销称号并收回奖励。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企业家和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做好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工作,加快培育壮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设立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议名单。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学科、技术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年评选不超过2人,不重复当选,可以空缺。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同等条件下,按照激励年轻人员创新的原则,45岁以下人才优先推荐。
第七条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属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且近5年主持过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或是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重大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创新业绩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申报人或其所在团队近5年内的创新成果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
第九条申报人若为市外引进人才的,须来我市工作两年以上,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9个月以上。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年评选一次。“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材料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申报人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许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受理情况在许昌科技大市场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选。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形式审查结果将在许昌科技大市场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确定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命名和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在参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剽窃、侵夺他人发明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的人员,经查证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对已获得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的,如有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撤销称号并收回奖励。
第十九条参与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评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推荐、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