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市政府核定寺台庙遗址等29处不可移动文物为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现将其名单及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树立保护标志,设立保护组织,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许昌市人民政府文件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性设施等要限期拆除,以利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