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2-00236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2-04 17:2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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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许政[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市政府核定寺台庙遗址等29处不可移动文物为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现将其名单及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树立保护标志,设立保护组织,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许昌市人民政府文件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性设施等要限期拆除,以利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附件:许昌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其保护范围.pdf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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