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许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许政〔2016〕5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范围和对象
在许昌市死亡并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禹州市殡仪馆、长葛市殡仪馆、襄城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二)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许昌户籍的学生;
(三)驻许部队现役军人;
(四)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五)在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我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市、县民政局批准。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一)每具遗体火化免收8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190元。分别是:
1.中档殡仪车使用费200元;
2.中档火化机火化费280元;
3.遗体卫生袋费80元;
4.抬尸费50元;
5.三日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150元;
6.装(骨)灰服务费100元;
7.普通骨灰盒费100元;8.遗体小告别厅费(殡葬司仪费)230元。(二)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办理程序
(一)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人员,亡故后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亡故人员家属或单位承办人凭死者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到市殡仪服务中心和市殡仪馆免费办理。
(二)鄢陵县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人员,亡故后在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和许昌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及火化事宜的,应按规定支付基本殡葬费用,亡故人员家属或丧事承办人凭以下材料到鄢陵县民政局办理基本殡葬费用的报销手续。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许昌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许昌市殡仪馆和许昌市殡仪服务中心出具的中档殡仪车使用费、遗体卫生袋费、抬尸费、中档火化机火化费、三日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装(骨)灰服务费、普通骨灰盒费、遗体小告别厅费(殡葬司仪费)基本殡葬收费票据原件。
4.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及办理程序,由当地政府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亡故人员家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选用超出本通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之外的的其他自选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因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收所需经费,各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许昌主城区(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符合免费条件的亡故火化人员所免收的基本殡葬费用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
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基本殡葬费用免收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每季度与市殡仪馆、市殡仪服务中心结算一次。各区应承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前上解至市级财政。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各级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人社、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确保我市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工作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中心专用殡仪车辆负责运送。
(三)除少数民族去世后按有关规定安葬外,凡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去世后未按规定火化的人员,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补助费。(四)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许政办〔2013〕72号)同时废止。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