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获悉,我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将乳腺癌等13个住院病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9个门诊病种纳入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把花费较高的病种纳入
重特大疾病医保范围
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我市此次将22个花费较高的病种纳入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急性心肌梗死等1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9个门诊病种,参照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门诊病种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5%;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限制住院医疗总费用
设置门诊病种的最高限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限价管理的意思就是限制每种病种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工作人员解释道,总费用没有限制时,一些医疗机构出现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现象,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增加了很多。如今,限制了总费用,就会杜绝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现象。
除此之外,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对每种病种一年内需要的门诊医疗费设置,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即报销)范围。
“以前,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都有首自付的费用,而重特大疾病不再负担这个费用,大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
工作人员提醒,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实行定点救治
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
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定点救治。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在诊断、评估、治疗和随诊跟踪等各个阶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有关慈善合作机构等申请办理药品援助项目手续。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推荐,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规范门诊特定药品(含特定食品)管理。全省统一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特定药品目录,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对特定药品的管理,包括加强特定药品处方管理。责任医师每次开具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个月。更换特定药品时,应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备案。建立特定药品包装回收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特定药品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特定药品专柜。救治对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当面拆除或在下次领取特定药品时回收包装盒(袋)、注射安瓿。
重特大疾病实行定点救治。根据病种救治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许昌市中心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为市直重特大疾病相应病种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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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重特大疾病病种分类
1.9个门诊病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
2.13个住院病种: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死、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
9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
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1.终末期肾病: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许昌市立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
2.血友病:市中心医院。
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市中心医院。
4.Ⅰ型糖尿病: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南院区、许昌市立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建安区人民医院、市交通医院、许昌红月医院。
5.甲状腺功能亢进: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南院区、许昌市立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建安区人民医院。
6.耐多药肺结核:市传染病医院。
7.再生障碍性贫血: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许昌市立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建安区人民医院。
8.非小细胞肺癌(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接受过化学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市中心医院。
9.胃肠间质瘤:市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