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2411000767821461N/201801-00003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 生成日期:2017-04-12 10:59
  • 名 称 :关于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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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的政策解读


    加强信用风险防控。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加强借款人信用审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报告中,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2、借款人夫妻双方因信用不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强制划转的。

    解读: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不断增多,贷款余额不断增加,逾期风险隐患也会随之加大。为有效防控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本条规定明确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对信用卡及各类贷款(不含已结清的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以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因信用不良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强制划转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两个问题:

    1、对出现逾期的信用报告,不接受金融机构出具的各类情况说明。主要原因是:依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借款人如对信用报告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原信用卡、贷款发放机构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无需向中心出具情况说明。

    2、依据中心业务系统中记录,凡住房公积金账户曾被法院依法冻结或强制划转的借款人(含配偶),不予受理贷款申请。主要原因是: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划扣,通俗的讲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在拒绝履行相应法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不还款或无能力还款,经法院判决后仍拖欠不还的借款人属于信用极度不良,个别甚至会被人民法院列入“老赖”名单,对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极大的逾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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