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4-0006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4-21 16:1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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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2017]23号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3日

    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为妥善处理和化解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意识、有解思维”的工作思路,以属地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对接,形成合力,妥善处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存在的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手续补办、规划调整等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行为,为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心城区2016年底以前开工建设或者已建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开发小区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实事求是。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也是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做好项目的摸底排查、协调、整改、上报等工作,并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要坚持依法依规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明确处理问题的边界,防止一刀切;对国土、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等方面的问题,要尊重历史,分门别类进行处理,一事一议,一案一策,制定具体的解决对策。

    (三)先易后难,逐项解决。要优先解决符合市规委会审批的规划且违法情节简单的程序性违规项目,加快处理解决尚可整改到位的实体性违规项目,逐步解决违法情况严重、影响恶劣且无法整改的实体性违规项目。

    (四)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介入,主动指导服务,采取有效手段先行接收、审查项目基础资料,提高审批效率,在前置条件齐备的情况下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工作衔接到位、问题处理到位。

    四、工作步骤

    市国土、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等市直相关部门,根据遗留问题的不同类别和性质,分别提出针对性的分项处理办法,另行发布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处理办法梳理各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问题,制定具体处理方案,按照以下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一)排查梳理阶段(即日起—4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安排部署,对各自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梳理排查;对照市国土、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提出的分项处理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按照“一案一策”的原则,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上报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二)整改落实阶段(5月1日—7月底前)。专项处理方案批准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开展整改、拆除等各项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在整改落实阶段,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彻底处理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中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群众信访等问题,对严重影响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占压城市“五线”等控制边界,影响日照标准等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筑,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整改拆除到位;要明确土地管理红线,对涉及侵占基本农田、公共绿地等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要确保处置到位;并对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拆除结果负责。

    (三)属地初验阶段(8月1日—8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上述涉及整改、拆除的项目,委托消防、质量、日照分析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评估,并对整改、拆除结果进行初验,形成处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拆除情况,各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或评估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承诺不发生新的违规及确保信访稳定。

    (四)上报核查阶段(9月1日—9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向市领导小组提交处理情况报告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专项核查组,对处理情况报告和各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或评估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通过核查的,核查组负责向市领导小组上报核查意见书;未通过核查的,退回继续整改。

    (五)手续补办阶段。核查意见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法定前置条件齐备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完善手续,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单纯程序性违规或实体违规提前达到整改要求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提前申请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推进各自辖区内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遗留问题的不同类别分别成立国土、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核查组,对各区上报的整改、拆除落实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成立督查组,对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排查、整改、拆除、上报等各项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工作台账,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节点,统筹做好项目排查、整改落实等各项工作,逐项研究破解遗留问题,确保本辖区内棚改项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对不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任务落实,少报漏报、整改不力、延误处理,造成辖区内相关项目未能按照本实施方案处理到位的,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相应的后果,市政府不再研究处置此类问题。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正视问题,及时核查整改、处置,抓好工作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查各项目遗留问题处理进展工作,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的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市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市政府已经研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相关会议纪要要求处理,未研究的项目或研究意见不明确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石迎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文杰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赵伟业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合荣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杨朝晖市发改委主任

    唐群喜市财政局局长

    燕万年市审计局局长

    苏晓市国土局局长

    周新民市住建局局长

    李光亚市规划局局长

    仝丙瑞市人防办主任

    王国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全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朝锋魏都区政府区长

    萧楠建安区政府区长

    张仕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

    宋德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保海东城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由赵伟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晓、周新民、李光亚、仝丙瑞、杨全德、王国安、刘哲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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