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2411000757124742A/201707-00015
  • 信息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生成日期:2017-04-25 17:09
  • 名 称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豫公管办[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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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公管办[2016]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公管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公管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独立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专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应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上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对所填报的评标专业必须精通熟悉,具备评标能力,应据实申请填报,原则上按照国家明确的专业分类标准第三层级专业填报不超过6个,严禁弄虚作假,填报不具备评标能力的专业。

    第六条  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http://www.hnzhpbzjk.gov.cn),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初审。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直管县(市)公管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其中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三)资格初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首先出具专家申报专业评标能力意见,并加盖公章;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管办负责对本地区专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公管办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四)资格复审。省公管办将会同有关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认定单位成立综合评标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七条  省公管办对通过资格复审的申请人,统一组织入库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省公管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列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同时采集指纹或身份证信息。

    第八条  已在近两年内接受过省直单位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的专家,可以提出免予培训申请,同时应提交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经确认后,可以免除相应专业课程培训,但仍须参加电子招标评标知识及操作业务的培训。

    第九条  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将适时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或分地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60日内向省公管办申请续聘,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申请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省公管办审查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对入库专家有特殊申报条件要求的,由省公管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资料及对专家日常动态考评资料档案,由省公管办委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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