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6-9229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6-06 17:3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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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6日

    许昌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要求,按照《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和《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第四条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五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出、传播、变更、解除和信息反馈、效益评估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的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民政、环保、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交通、公安、消防、安监、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住建、人防、工信、旅游、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和发布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作本部门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上传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气象部门)15分钟内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第八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和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短信平台、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装置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要建立预警信息插播机制,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无偿播发或刊载,紧急情况下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加挂预警信息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各级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讯运营企业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通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传播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认真执行,明确本部门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接收方式,在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向预警信息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进行全网免费快速发送。

    第十一条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主动利用或共建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二条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要严格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对外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播,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流程进行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各预警信息传播单位和机构,要及时传播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变更或解除的预警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各预警信息传播机构和单位应在预警信息传播后,及时将预警信息影响情况反馈给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预警信息种类、级别和影响范围等内容的确认,以及信息发布、变更与解除指令的下达。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原则,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参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类别预警信息的防御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与气象部门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预警信息发布准确及时,信息传播渠道快捷畅通。

    第二十二条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同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制定预警信号传播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及防御措施。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制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工作流程,所发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必要时经专项预案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预警信息一经发布,要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民政、环保等发布责任单位及许昌电视台、许昌广播电台、中国移动许昌分公司、中国联通许昌分公司、中国电信许昌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应急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应急服务等新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进行灾害防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五)有预警信息传播义务的单位或机构,收到预警信息而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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