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也成为全国第三家出台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省份。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的工作量大,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
《办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把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所必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司法行政业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分为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补助等。业务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宣传等工作经费;履职补助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补助、履职补贴等费用。
《办法》明确,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时,除交通、食宿补贴外,每人每案300元;省级人民监督员在常驻地履职的,无交通食宿补贴,每人每案400元。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