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关于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许粮办[2017]7号
第六条第(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解读:是指容重器、天平、水分测定仪、选筛这四种仪器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文件名《关于转发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许粮办[2017]7号
第六条第(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解读:是指容重器、天平、水分测定仪、选筛这四种仪器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