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真实、全面、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来源、使用、生产过程管控、产品检测、销售等情况,在食用农产品收获上市前,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生产标准和间隔期规定。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在产品销售前要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把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以下几种证明材料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1.经农业部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3.畜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采取携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委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抽检,抽检合格后,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登记抽检。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机制。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购货凭证: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出具的合格证明;
3.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4.农业部门认证的“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
5.省内批发市场出具的“一票通”、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产地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6.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等文件;
7.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产品应加盖“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动物产品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不能提供上述之一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测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完善食用农产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生产责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并附加具有生产者、产地、生产时间、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信息的标识。
(二)加强部门衔接联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加强基层日常监管。各乡(镇、办)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者、超市经营者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强化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自觉性,倒逼农民合作社、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经纪人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
(四)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合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对食用农产品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