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10-0000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10-26 16:0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 [2017] 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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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 [2017] 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摸清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底数,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施策,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受益范围工作。

    (二)注重使用,便民惠民。放宽使用条件,扩大使用范围,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扩大受益范围。

    (三)依法行政,防控风险。严格依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注重防范弄虚作假“骗提骗贷”等违规行为,规范资金运作,防控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全覆盖。各县(市、区)、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等单位,2017年底以前实现全员覆盖。

    (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重点督促我市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有序带动和推进其他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

    (三)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范围。试点先行,逐步推进。选择中心城区、禹州市作为试点先行实施,根据试行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资金流动性情况,逐步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

    1.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2.分类有序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逐步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3.规范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1.强化住房保障功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2.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组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服务职工、方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优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缴存互认。

    3.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大受益范围工作的考核;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大受益范围工作。

    2.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各级工商部门和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换代,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要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受益范围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要调查掌握本地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及国有企业等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缴存情况,对制度尚未建立或建立不规范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为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意识,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允许困难企业低门槛进入,积极引导、鼓励、督促企业依法建缴,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及住房公积金、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扩大受益范围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警示企业违法后果;对有能力而拒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要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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