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6729/201801-00011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17-11-02 11:37
  • 名 称 :《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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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7]45号)

    一、为什么要出台《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出台《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意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建立的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国务院修订颁布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后,2007年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要求各地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村集体经济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河南省各级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围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供养水平不高、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新的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无生活来源:除普惠性转移性收入等7类情况外,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基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所赋承的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承担法定义务的人。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终止。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规定的;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五)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建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合理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指导标准(豫政〔2016〕79号),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等因素,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参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10,半护理的不低于1/6,全护理的不低于1/3。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本着适当提高待遇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八、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福利保障等制度衔接情况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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