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7] 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许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收征管体制和财政结算办法,保障各级既得利益,现将税收级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南银监局关于同意许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豫银监复〔2017〕293号)规定,许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11日开业。即日起,许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作为市属企业管理。
二、从2017年11月1日起,农商行实现的各项地方财税收入直接缴入示范区金库,由示范区国税局、示范区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
三、农商行缴入示范区金库的各项财税收入,扣除上解省财政部分后,实行“年终统算、全额上解”。在办理年终结算时,由示范区财政全额上解市财政。
四、从2018年1月1日起,以农商行2016年实现的地方财税收入作为补助基数,每年度由市财政定额补助魏都区。
五、为确保区级经济社会考评统一公平,将同口径调整魏都区、示范区有关收入基数。
六、以后年度,涉及市级参(控)股的金融企业财税管理体制比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