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政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将会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新政有不少消费者关注的地方,这一细则将重构汽车经销的模式。
一、可以跨地区买车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
新政解读:同样的车型,同样的配置两个城市优惠幅度相差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但就是不卖给你……相信有不少消费者碰到过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各地经销商的利益,厂家会对各地区的4S店作出销售限制,只能卖到本地,也就是不能窜货到其他地区。而且厂家会以新车的车架号作为资料来监督。如果对方地区发现有外来的车的话可以向厂家投诉,一旦查出有违规就会对经销商作出罚款的惩罚。几乎所有品牌车的4S店都存在区域限制购买的现象,然而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最终限制了消费者自由买车的权利。新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否则将受到处罚,直接破解了消费者跨地区买车这一难题。此外,新政规定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以及上牌等服务,否则将受到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新政解读:以往对于热销或紧俏车型,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加价购车的情况。一些新车型在上市初期,由于产能不足、市场反响好,导致市场供需不平衡;当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经销商就会在购车价格上想办法,“装潢费”、“加急费”等行为层出不穷。新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打破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体制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新政解读:可以看到,新规定已经表明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汽车厂家授权销售的汽车,只是需要向消费者进行书面提醒,这也是此办法中最重要的变革——打破了过去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导下,未来将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非厂家渠道销售汽车不必再取得汽车厂家授权,这种变化迎合了当今和未来更新的消费习惯,比如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销售体制。对于消费者来说,今后选车可以更方便、更省心。
四、修车、售后不一定在4S店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新政解读:不在4S店保养会脱保是很多年来消费者挂在嘴边的话题之一,在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下,供应商全程安排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而新办法则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这对于售后服务网络的多元化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将来车主有望在4S店以及其他社会汽车维修厂等途径购买品牌汽车的原厂配件。这样的变化,显而易见也会对4S店产生冲击。“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这一细则为车主用车提供了保证,如果已购买的车辆停产、停售,车辆的售后维修、保养以及“三包”责任都由供应商及承担责任的经销商负责。车主也不必担心找不到汽车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