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由谁来监督检查?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什么程序和标准?
有效监督 明确责罚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解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城乡规划的监督与检查,贯穿于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应当依法惩处、严格整改,以达到规范建设行为、落实城乡规划的目的。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简称《细则》)中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两章,分别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更进一步强化了规划的执行和落实,为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了保障。
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检查机制
城乡规划缺失了监督和检查,就缺失了规范和公正。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j将全程置于依法监督和检查之中。
在监督的主体方面,《细则》明确规定了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的实施方面的监督权力。同时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而针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细则》明确规定其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居民个人及单位(组织)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进行制止、并依法及时处理的工作职责。
在完善监督的手段方面,一是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所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细化监督员的监督权限。二是明确了批后管理制度。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一条)。三是细化了受理移转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进一步深化相关部门法律责任
无论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还是建设单位,一旦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处分和处罚。
2013年初,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细则》在出台时与时俱进地引入了的相关规定和内容,针对国家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等九种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及的内容涵盖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九种情形。《细则》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严格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处理方面,《细则》在行政处罚的标准上延续了《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10%以下罚款。两种情形的划分,《细则》都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虽然繁杂,但只要详读就不难发现控规指标、规划条件、日照、消防、用途、绿地、公共利益及安全等方面是两种分类的重要考虑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市场评估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就是说,也许某项工程违规面积只有几百平方,但是处罚基数是按照建设工程的整体造价计算的;而没收违法收入则更加严厉,收入金额包括违法建设面积的各项成本费用,可见违法行为的成本大大增加,让违法行为人基本上无利可图,从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细则》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
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对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细则》同时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进一步加大对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从起始设计阶段加强对项目规范运行的管理。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法律或规范的实施除了确定它的权威性、体现出它的惩戒教育功能外,要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离不开体制机制和人们的法律意识,更离不开城乡规划管理者和广大群众对它的理解和落实,祝愿我市的规划管理在城乡建设的大道上越走越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