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7]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4号)第三大项第八小项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依据”之规定,与审计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现废止该项内容。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2日
许政 [2017]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4号)第三大项第八小项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依据”之规定,与审计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现废止该项内容。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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