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核心法律制度八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解读:《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占道经营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由于占道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民的生活需求,单纯取缔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过我市多年的尝试和完善,临时便民规范区域作为超市、农贸市场的有效补充,成为了方便群众购物、规范流动摊点管理、落实市容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立足于将这一好的经验制度化,促进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的标准化设置和规范化管理,《条例》是对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的管理标准做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
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许昌市城建监察支队温馨提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的美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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