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核心法律制度八十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解读:地基与基础工程(含桩基)是房屋建筑工程地下承重部分,与主体工程不可分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内容均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工程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省住建厅关于豫建建〔2013〕127号批复中指出:“地基与基础工程是保证房屋主体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旦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分离,房屋质量若出现问题,责任难以划清,建筑工程桩基不能单独发包”,并且明确界定:若建设单位将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含桩基)单独另行发包,属于肢解工程行为。肢解工程发包会对后期明确质量安全责任造成难以划清的遗留问题,因此禁止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维护质量安全,明确安全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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