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2-0017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2-22 16:2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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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2月13日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曹魏古城建设和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采取分段计提的方式解决,项目结束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补偿总额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的项目,按征收补偿总额的3%计取;

    2.征收补偿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2%计取;

    3.征收补偿总额超过1亿元、不足5亿元的项目,超过1亿元部分按1%计取。

    4.征收补偿总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超过5亿元部分按0.3%计取。

    三、使用范围

    1.用于调查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2.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要的办公房屋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等;

    3.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等;

    4.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法律服务费用等;

    5.房屋征收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四、经费拨付

    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五、审批管理

    征收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监督管理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征收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征收工作经费应独立建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案件线索移交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但尚未支付工作经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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