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发表时间:2015/4/30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兽医兽药… 点击/评论:187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 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
3.2.1 使用对象
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未死亡的)及其产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等)。
3.2.1.4 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 操作方法
3.2.2.1 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3.2.2.2 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别于焚毁)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 无害化处理
3.3.1 化制
3.3.1.1 适用对象
除3.2.1 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 消毒
3.3.2.1 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 操作方法
3.3.2.2.1 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3.3.2.2.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张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 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