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8]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许昌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专项工作方案》精神,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着力推进审批管理制度创新,着力推进全过程有效监管,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有效投资拓展空间提供有力支撑。
二、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坚持职权法定、应放尽放,梳理规范全市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80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取消下放、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80项审批事项中,取消5项,整合25项为8项,改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改为征求部门意见3项,改为强制性审查或评估10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审批事项缩减至44项。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12项,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6项,实行并联办理37项。
(一)项目立项阶段
1.取消下放审批(服务)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5项。
(1)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权限。除市本级项目和国家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下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权限。将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县(市、区)、功能区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市县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下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权限。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项目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行政审批性备案改为企业告知性备案。将国家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2项为1项。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项。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点多、面广”或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实行并联办理8项。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方案审批、节能审查3项,由发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3项,由发改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等3项,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项目报建阶段
1.取消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事项6项。
(1)取消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取消利用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将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按项目隶属关系下放到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
(2)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3项事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商务局)
(3)取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办理改为项目开工前办理。待省级相关法规修订后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12项为5项。
(1)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2)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4)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5)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3.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3项。
(1)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2项,改为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4.自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8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自行组织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6项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卫计委、人防办、安监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2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范围为:《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规定范围。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2)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为: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
(6)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范围为:在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国土厅将划定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图,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公布之前暂停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范围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将牵头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没有公布范围前暂停执行。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待省级相关法规修订后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实行并联办理29项。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书面情况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项,由住建部门内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24项,跨部门并联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上述事项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2项,一并跨部门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宗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委、安监局、人防办、文广新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开工管理。
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开工管理,统一明晰办理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精简审批要件,确保项目开工既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又简化手续、加快办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竣工验收阶段
1.下放取消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1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改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自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2项。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由项目单位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整合审批事项11项为1项。
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节水设施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11项,整合为“联合验收”1项,由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卫计委、安监局、人防办、档案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3项。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范围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实施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验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
(四)缩减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2/3以内,其中,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重要节点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1/2以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力争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审批时间压缩到5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不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再提供其他材料。对部门内部或部门在线能够共享的申报材料,不得让申报单位重复提供、反复提供。(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项目服务监管水平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服务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一)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实行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建立主动告知审批事项制度,审批部门主动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主动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方法,通过项目代办、快递送达、信息推送等方式,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及时公开监管结果,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平台,实现“制度 技术”有效监管。加强联合监管,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对失信项目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联审。完善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加快在线平台与省直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系统、各市县业务审批系统的相互对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落实项目代码制度,把24位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各部门依据代码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归集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尽快实现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文广新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各项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市、县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协调。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落实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备案审查。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审批事项简化规范意见,3月底前完成本领域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工作,修订完善办事指南、操作方法、实施方案并公告实施;市编办同步调整部门行政职权清单,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各部门要主动开展投资项目审批领域改革和创新,为全市改革积累经验。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改革落实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主动开展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