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8]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7日
许昌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许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最大限度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三)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保障,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余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鄢陵县要加快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实现冬季居民集中供暖。襄城县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积极发展燃气锅炉、电锅炉及其他清洁供暖。市住建局要加大市区供热管网建设,最大限度发挥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供热能力,增加向西区供热量,有效缓解西区供热缺口。10月底前,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禹州市、长葛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双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市安监局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依托全市现有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进一步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组建清洁型煤配送队伍,配送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大力开展清洁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清洁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清洁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散烧办)、安监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7〕51号)要求,重点加强本地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各级各部门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使其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建安区政府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5万千瓦以上。
(2)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全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上。
(3)多元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市发改委负责督促鄢陵县加快振德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投入商业运营,新增生物质发电装机3万千瓦。市城管局负责督促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加快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异地搬迁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完成搬迁建设任务;市住建局负责加快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确保10月底前建成;魏都区负责加快庞庄村拆迁进度,确保10月底前完成拆迁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快天健热电电力接入系统建设,确保9月底前建成;通过以上措施,确保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新厂区于11月份投入运行并向市区供暖。2018年-2019年采暖季,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5、6号垃圾焚烧炉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管局、住建局、工信委、规划局、国土局、农业局、供电公司,魏都区、鄢陵县政府
6.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3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加快推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改用清洁燃料。各县(市、区)要组织环保、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对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依法查处,鼓励生产加工农户优先使用清洁燃料,不具备条件的应使用清洁型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散烧办)、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8.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信委要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6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全市整改取缔4247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各县(市、区)组织开展生活源“散乱污”经营单位排查整治工作,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散乱污”排查,建立台账;6月底制定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标准;9月底前由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并完成整治任务;自10月份起,各县(市、区)组织对生活源“散乱污”经营单位整治情况进行逐家核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城管局、食药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0.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加快推进禹亳铁路(许昌段)二期工程建设进度,争取年底前完成建安区灵井至鄢陵段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已建成通车的一期工程(禹州-建安区苏桥镇)货运能力,有效减少公路货运量;组织实施“多式联运 ”工程,沿铁路规划建设物流园区,方便大宗货物转运;加快推进禹州矿山专用铁路建设,实现矿山资源铁路运输,从源头减少大货车通行量。
责任单位:禹亳铁路建设指挥部、市发改委、交通局,禹州市、鄢陵县、建安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1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4.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公安部门负责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商务部门要做好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机动车尾气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和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曝光,督促所属本地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5月底前,市交通局要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制定重型货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市交通局负责将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工作纳入许昌市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实施。市公路局要加快推进107国道许昌境改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建成通车,有效缓解市区大货车通行压力;同时积极推进311国道市区段南移改建项目,争取年底前开工建设。环保、公安部门要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各相关县(市、区)要在大货车分流卡点,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3月底前,市公安局负责研究制定市区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国控监测站点周边重点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8.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公路、水务、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住建、交通、公路、水务、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1.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城市公交车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4座、分散式充电桩(以接口计)1200个以上,满足全市超过0.5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2.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焦化行业。鼓励焦化企业提前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长葛市、襄城县政府
23.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0月底前,鼓励禹州市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禹州市政府
2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发展,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7月底前,完成全市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商务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干洗店全面排查(包括宾馆、酒店等内设干洗项目的洗衣房),逐家登记干洗机类型(开启式或全封闭式)、干洗剂种类和干洗机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4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底册。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质监局,研究制定全市干洗行业废气排放污染专项整治方案,5月底前印发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9月底前完成辖区干洗店专项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新建或改扩建干洗店应全部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现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定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年底前建设2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0.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3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员由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
31.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和《许昌市环境攻坚办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17〕6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农贸市场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全面清理城市道路、绕城公路、国省干道积尘,严格落实“以克论净”;全面清理广场、公园、游园、景区、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厂区、公交场站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管局要组织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工信委、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3.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湿法清扫2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根据工作量,配足配齐所需清扫机械,确保所有路面全覆盖。提升国省道路、县乡道路和外环道路维护保养水平,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减少因道路损坏引发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4.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市国土局要指导督促禹州市、襄城县,以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对辖区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并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于4月底前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禹州市、襄城县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5.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15日及以上的,市公安局要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6.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果管控,在环保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7.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市环保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8.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长葛市1家钢铁企业实施限产5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襄城县2家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全市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所有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熟料(不含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熟料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对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农业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9.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市农业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5%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市城管局要对中心城区,各县(市、区)要对各自建成区范围内全面落实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市公安局、安监局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照《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许昌市城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班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建设,会同市气象局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气象局
42.建立重点区域专班管理制度。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区按照《许昌市城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班管理实施方案》(许环攻坚〔2018〕4号),于3月底前全面建立重点区域专班管理制度。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分管副职、环保局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分管副职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区政府(管委会)
4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全面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市环保局、城管局要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的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实行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省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建成1座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基层基础工作。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6.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7.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8〕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8.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下达各地每月、每季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建立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制度,依托中心城区和重点乡镇建设的微型空气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对乡镇、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考评。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9.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及黄标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城市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市禁烧办)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路局负责对环城道路及国省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对高速公路、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及堆场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以克论净”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机动车检测站日常检测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中心、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市、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59号)和《许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许环攻坚〔2017〕2号),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宣传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市、县两级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各县(市、区)2018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