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4-0019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4-02 09:4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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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9日    

    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建、规划、公安、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建设、保障交通和抑尘减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联审联批

    第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采用联审联批制度,联审联批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住建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项目进行联审联批,联审联批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联审会议定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召开。

    第七条  工程施工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项目施工区域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严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占用、挖掘申请手续,每月1号前报至联审联批办公室登记汇总,并提交市联审联批会议进行会商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方可进场施工。

    第八条  上报联审会议研究的工程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已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已制订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

    3.已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市、区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道路改扩建、维修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建设单位已完成各类前期准备工作,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并将工期超期违约责任纳入施工合同的。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审会议讨论研究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项目应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出具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工程周边交通疏导方案的审核;加强道路施工周边交通秩序维护和组织工作。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改扩建、大、中修道路及各类管线敷设等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核。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临时商业占道行为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工程的审核。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的审核。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以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不适用联审联批制度:

    1.占用、挖掘地点位于背街小巷;

    2.市区主次干道占道面积小于50平方米,占道时间少于10天;

    3.城市道路日常养护维修作业;

    4.挖掘道路横穿长度不超过快车道四分之一的城市道路施工。

    以上情况,由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向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涉及给排水、电、气、通信、路面塌陷等应急抢险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程可不进行联审联批,建设单位应在挖掘占道的同时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并向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在辖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占用挖掘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联审会议审批通过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围挡显著位置悬挂《许昌市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公示牌》后方可开工。公示牌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各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均需严格按照大气防治措施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制订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导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安排专人,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在主、次干道及交通路口占道施工的工程,还须公示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可以配备文明交通引导员。

    第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强化占道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联审会议审定的时限和占道范围实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缩小占道面积,尽量降低因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设置围挡,对所属工程的施工围挡进行严格管理,可以设置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撤除围挡日期为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上报主管单位和联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管线改造建设的,管道敷设及坑槽基础敷设质量由管线单位负责,道路回填恢复工程由具有市政施工养护维修资质的单位组织修复,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塌陷或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要求审核建设单位向其提交的工程方案。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提交竣工资料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核,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交通安全措施的监管。

    第二十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改扩建、大、中修道路及各类管线敷设等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文明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措施、超期施工等管控对象进行监管;负责对辖区内不适用联审联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对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文明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措施、超期施工等管控对象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商业占道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超期占用、超范围占用等管控对象进行监管;负责对临时商业占道的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措施、超期施工等管控对象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情况、扬尘治理措施、超期施工等管控对象进行监管;负责对辖区内不适用联审联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审批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占用城市道路但未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已核定过的日期尽快开工,对占道设置围挡15个工作日内仍未有实质性施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六)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 其他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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