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8] 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11号)精神,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国情国力调查,对我市着力发挥优势打好“四张牌”、打赢三大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要利用此次普查,着力夯实统计数据基础,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解决常规统计对“四下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不全面问题,要准确统计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发展载体的经济总量,客观反映全市经济功能区发展实际。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时间节点:2018年5月10日前市、县两级组建普查工作机构;6月底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及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2019年1月—3月开展普查登记,4月—9月完成数据处理、质量验收、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研究、普查总结等工作。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综治办、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改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综治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发改部门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质监部门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地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经费保障。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三、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以数据质量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成果应用为目的,坚持依法普查、规范普查、创新普查、高效普查,充分发挥经济普查盘点经济家底、服务宏观决策的重要作用。
(一)严格依法普查。注重普查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普查意识。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行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实行对企业信用状况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注重规范统一。积极建设全市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全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建立覆盖各经济功能区的全市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优势,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资源,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强化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成果,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部门信息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