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6-9332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6-28 17:2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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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

    (一)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心工程,摆到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职责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守责、司法惩治、公众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农业、畜牧、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环节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把“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查验准出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要加强部门衔接联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如实记录病虫害发生、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收获(屠宰、捕捞)、检验检测等情况;要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投入品使用、包装标识、产品自检、质量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严格产地准出。

    二、落实监管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严格的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减肥增效技术,积极推行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集成示范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实行农药特许经营制度,降低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

    (二)推进标准化生产。按照绿色优质导向,组织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及时将相关标准规范转化成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和“明白纸”。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三品一标”示范基地建设规模,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监管和标志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产地管理、过程管控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引领农产品消费,增强公众信心。

    (三)加强产出管理。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在产品销售前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实现农产品合格上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做到抽查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四)突出全程管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真实、全面、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来源、保管、使用、生产过程管控、产品检测、销售等情况,认真落实并如实记录销售前自查自检、交货时检查验收、产品销售档案、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档案材料。加快建立覆盖各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信息平台,制定完善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制度,开展追溯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五)深化重点整治。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畜牧、食安、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畜禽屠宰监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畜禽屠宰监管合力。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试行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屠宰企业管理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有害物质、屠宰售卖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巡查,大力推行“双随机”检查,提高监督实效。

    四、提升监管能力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坚持产量和质量并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分别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风险评估、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投入品管理、标准制修订的财政投入力度,制定完善“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追溯等财政奖补政策,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二)加强监管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市、县、乡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满足日常监管检测需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监管,加快推进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层层负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三)完善执法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县级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力度,丰富执法手段,保障人员配备,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及时立案查处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宣传培训。坚持正面引导,利用“3.15”、“放心农资下乡进村”、“食品安全宣传周”、“绿色食品宣传月”等活动,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奉公守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指导和健康消费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视舆情反映,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严防负面信息扩散蔓延和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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