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 [2018] 19号)
市人社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七个部分,共28条。我们在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政策、细化标准、创新措施,对《实施意见》进行了细化、充实和完善。
一是对市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奖补标准进行提高,结合《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由之前的5000元-2000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补助;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可向省推荐申报,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由省按规定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
二是对初创人员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行细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扩大了一次性开业补贴申报创业群体范围,由之前的初次创业的大中专学生、返乡农民工扩大到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正常营业时限由3个月延长到1年以上,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四是把支持创业优惠政策与许昌市英才计划结合起来,规定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抓紧培养造就本土青年英才,实施“创业新星”计划。
五是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进行了明确,全市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由省按规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是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并免费发布创业项目,及时按规定落实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七是扩大了求职创业补贴享受群体范围,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由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三类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包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等六类群体,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八是对主动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按每人300元标准发放。
九是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
十是明确了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奖补标准,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由省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一是创新了人才招聘方式,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列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的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
十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应届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三是对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出台了奖励标准,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十四是鼓励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认定一定数量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按规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五是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中遴选一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六是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给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十七是积极建设充分就业社区,打造居民身边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
十八是采取措施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进行安置,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
十九是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随军前身份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予以对口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随军家属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是完善了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十一是鼓励就业主管部门大胆创新狠抓政策落实,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