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9-9333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9-29 09: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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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 [2018]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物承载历史、传承文明、启迪未来,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市地处中原腹地,是现代人类起源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也是全省重要的文物大市,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紧紧围绕打造中原文化高地、建设中原文化强市的奋斗目标,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加大文物安全保护力度,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得力,机构队伍不健全,安全基础薄弱,文物盗窃盗掘、文物法人违法等案件仍有发生,大量田野文物基本处于无人值守状态,全市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安全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扎实推进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严重损毁的,依照《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文物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办重大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建立文物安全工作年度专题审议制度,重点研究文物法人违法、文物犯罪、文物非法经营、文物本体抢险加固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文物监管责任,并建立起严密高效的工作联系,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发改、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划拨)前、工程施工建设等各环节中的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地上地下文物的,应及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研究确定具体文物保护措施;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与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具体文物保护责任;财政、教育、旅游、水务、交通等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许昌海关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单位)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本级文物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属地文物部门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无专门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各级文物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所直接负责的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我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加强市、县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考古时效与服务能力,增强地下文物安全保障性。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市、区)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规划、住建、旅游、宗教、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市文物部门对所属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单位的文物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各县(市、区)文物安全督察每年不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文物部门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开放单位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定期进行抽查;要重点加强对各文物管理机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使用人(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各文物管理机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使用人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作为重点,扎实做好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做到日日有检查、次次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治,并按规定报告;文物安全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文物建筑内不能有明火,用电线必须穿阻燃管并规范铺设,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继续使用;“技防”不达标、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或者其他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委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及法人违法行为

    市、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编制辖区内的文物保护规划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划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对发生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件的,要约谈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要进一步完善联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以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为抓手,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文物案件侦办指引、举报奖励机制等,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击文物犯罪的氛围,坚决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打击文物非法交易,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依法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行为。要切实抓好文物法人违法整治专项行动,突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施工建设、擅自进行文物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健全执法监管体系

    加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效增强市级文物部门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察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对开放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巡查保护、执法督察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中的文物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水平。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要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安全巡查执法车辆和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各地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及车站、公交、广场等公共场所必须免费提供合理公益广告空间、时段或者版面,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各级文物部门要指导文物开放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防、消防、防雷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等风险单位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加强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积极争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专项经费,保证安全防护系统达标,设施设备良好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许昌市文物信息管理中心和文物安全监管平台,覆盖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古建筑维修工地和其他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随时掌握、管理和调度前端文物安全。实施文物安全“天眼”工程,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十一)落实文物安全保护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属于公益性社会事业,保障文物安全所需资金应以财政投入为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在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考核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中重点体现,促进全市各级文物安全投入常态化。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经费专项补助制度,对县级财政每年投入的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费用、田野文物巡查看护人员补助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通过整合各级文化建设及文物保护资金,统筹解决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文物抢险加固项目、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十二)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文物安全保护渠道

    创新文物安全保护体制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接收捐赠、文物认领保护等方式,畅通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与安全防护的渠道,引导自愿投入资金保护利用文物资源的组织和个人,统筹做好文物安全防护工作,建立保护利用文物要同步抓好文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六、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三)加强督察

    市政府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建立政府督察机制,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每年12月底前由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文博单位安全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级以上博物馆(纪念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报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非国有博物馆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严肃追责

    制定文物法人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办法,规范程序,重点移交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建立和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重点查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事)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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