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01-03156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1-02 16:4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 [2018] 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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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 [2018] 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9日  


      

    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许昌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标准化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奖励100万元;建立全国、河南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且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4.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区、基地、单位)且通过验收取得证书的,奖励10万元;

    6.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10万元。

    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地方税收受益地承担。

    第五条企业在申报奖励时,要确保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4.近3年没有因标准化、税务、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申请标准化奖励,要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奖励申请书;

    2.标准化奖励项目证书或文件;

    3.申请单位成立的批文、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银行征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4.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统一组织一次奖励评选活动,地方税收受益地财政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在次年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标准化奖励为主动申报制。由申请单位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地方税收受益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标准化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标准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批准发布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且在标准化奖励项目期限内仅奖励一次。企业同时获得多项标准化奖励项目的,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地方重要标准的修订和标准化工作宣传。

    第十一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事项符合规定,并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存在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0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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