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一)创建内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批准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一般以规模化的人才集聚、资源集聚、服务集聚、政策集聚为基础,以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创办和初创企业成长为目标,以孵化年限固定、有明确的进出园制度为根本特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建活动,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要求执行。
(二)创建标准。
1、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3、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4、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90%,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5、稳定运营1年以上(含1年)。
6、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7、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创业服务台帐,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8、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基地和毕业退出基地条件,并能够严格落实。
(三)奖补标准。经认定的许昌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一)创建内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按照豫政办〔2017〕25号通知要求执行。
(二)创建标准。
1、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创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3、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4、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推荐认定。
5、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1至4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①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县域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3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人以上。
②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的5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人以上。
③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10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①②③④
④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50户以上。
⑤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20家以上。
⑥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5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人以上。
⑦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三)奖补标准。经认定的许昌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符合条件的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可推荐省级和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市级充分就业社区
(一)创建内容。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就业充分、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较好、社区平台基础扎实、就业创业服务开展较好的城镇社区。
(二)创建标准。
1、充分就业方面
①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
②社区内有求职要求和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率达到95%以上;
③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社区内无一家多人失业的就业困难户,无长期失业人员(即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2、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方面
①政策宣传:社区平台工作人员熟知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并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宣传效果显著;
②协助办理发放《就业创业证》,做到应发尽发;
③组织社区内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推荐参加创业培训;
④协助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发放和到期贷款回收,对社区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推荐,并积极做好贷后跟踪服务工作,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
⑤协助社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小企业享受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扶持优惠政策;
⑥宣传培育社区自主创业和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
3、社区平台基础工作方面
①社区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健全;
②有专人负责,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③各类工作台帐健全,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区县市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召开社区用工洽谈会。
4、社区平台建设方面
①机构到位:建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实现挂牌服务;
②人员到位: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获得上岗资格;
③经费到位:社区平台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筹措渠道稳定并能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④场地到位:有固定足够办公场地,配备电话、计算机、传真机等基础办公设施;
⑤制度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公示,方便辖区居民办事和监督;
⑥工作到位:积极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工作业绩突出。
5、开展就业服务方面
①定期走访辖区失业人员,跟踪了解就业再就业情况;
②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就业安置去向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③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援助服务;
④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
⑤.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6、其他方面
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18种民生工作台账健全准确率在95%以上。
(三)奖补标准
经认定的许昌市充分就业社区,市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可推荐认定省级和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省每年评选认定一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每两年评定一批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
四、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一)创建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连续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
(二)创建标准。
1、见习政策落实方面
①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向见习毕业生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无拖欠和克扣等问题。
②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无冒领、虚领等问题。
③按规定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见习工作运行方面
①近两年平均每年招用见习毕业生人数50人及以上。
②近两年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空岗率低于20%。空岗率=(计划招收人数—实际招收人数)/计划招收人数。
③建立实行了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见习工作。
④为见习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⑤近两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发现相关投诉,没有经查属实有关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负面新闻报道。
3、见习工作管理方面
①按规定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且发布情况与申报情况相符。
②按规定及时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补助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③为见习毕业生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④建立实行规范的带教制度,每个见习岗位都制定有相应的带教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岗位带教。
④建立实行清晰完整的见习台账记录制度,按时上报见习相关材料。
⑥建立实行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制度,对见习期满的见习毕业生有考核鉴定和书面见习证明。
4、见习效果方面
①近两年每年见习留用率不低于50%。
②近两年见习毕业生对见习单位的见习效果抽查满意度达到80%及以上。
5、创新与发展方面
①高度重视见习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见习管理制度。
②不断提高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金额,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③积极引导见习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加强职业规划、培养职业意识。在本单位树立有优秀见习毕业生典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三)奖补标准
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达到市级标准的,奖补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