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咨询电话:2622931
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持证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可申请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同时也可申请非贴息贷款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元。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可给予第二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者可持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营运证)等担保机构确定有效的证件到基层社区申请办理。咨询电话:2625626。
三、开业补贴
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咨询电话:2622931。
四、创业运营补贴
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咨询电话:2622931。
五、创业项目补助
每年从注册成立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中,推荐评选一批作为大众创业优秀项目,项目法人应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咨询电话:2622931。
六、创业扶持补助
为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咨询电话:2622931
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补助
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标准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咨询电话:2622931。
八、孵化成果补贴
省辖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平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2622931
九、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
项目库建设单位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咨询电话:2622931。
十、失业人员创业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凭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等资料,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2627790。
十一、个体经营税费减免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