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劳动者想要参加职业培训、报名政府购岗考试、参加就业见习、申请各类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等,都要办理《就业创业证》。
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免费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携带两张2寸照片、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个人书面申请)。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暂住证明。凭证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咨询电话:2623709
二、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培训合格证)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初级800元/人、四级/中级1200元/人、三级/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咨询电话:2622931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每人2000元。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咨询电话:2625179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学期每人15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至2个学期。咨询电话:2625179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离校前向所在学校申请2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由教育部门移交数据中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填写《河南省高校报到接收及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信息表》,办理《就业创业证》,对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咨询电话:2622931。
四、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府通过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电话:2626796,2623709。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企业支付给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最长补贴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500元。咨询电话:2622931。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咨询电话:2962162。
七、社会保险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企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咨询电话:2620256。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咨询电话:2620256。
八、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介绍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九、小微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企业稳岗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咨询电话:2627395。
十一、就业安置补助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咨询电话:262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