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9]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9〕9号)要求,实现2020年全市城市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是全市脱贫攻坚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实现许昌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抓住关键环节精准、持续发力,确保全市城市困难职工2020年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部门与工会要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2.兜住底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3.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4.精准施策。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帮扶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政策精准实施。
(二)目标任务
2020年年底前,能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对难以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困难职工救助体系,提供常态化帮扶,保障其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任务全面完成。
脱困标准:城市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解困标准:难以脱困的城市困难职工经政府救助和工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
三、解困脱困对象
以全市各级工会上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已建档的城市困难职工为基础,重点对以下五类群体开展解困脱困工作:
(一)纳入城乡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
(二)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线的困难职工。
(三)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加入工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精准识别解困脱困对象。精准识别是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关键,信息共享又是精准识别的重要途径。通过部门联动核查机制,实现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婚姻登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提高城市困难职工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救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对初步认定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人员,指导协助填写《许昌市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结合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明确帮扶责任,提出具体的帮扶措施,指导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登记表》,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为因户施策、分类帮扶提供准确的依据。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
(二)加强就业创业扶持,解决“就业难”问题。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指导等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职工服务平台作用,通过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发布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提供用工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出台就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促进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劳动力就业,安置一批城市困难职工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城市困难职工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职工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城市困难职工提供电工、焊工、家政服务等多种专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培训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城市困难职工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力争每户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有1人创业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税务局
(三)落实社会保险政策,解决“生活难”问题。帮助城市困难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重点帮助其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实现制度保障。加大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检查力度,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进行补缴,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达到领取条件时能够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城市困难职工,依法依规落实有关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失业职工,除保障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外,还要加强职业培训,鼓励其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城市困难职工,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安置城市困难职工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助。对已无法参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协同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转产转型、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合力推动和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制度,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困难职工安心生活。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商联
(四)强化医疗保障,解决“就医难”问题。督促企业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所有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医疗待遇水平,有效减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压力。按照相关规定扩大重症慢性病病种认定范围,提高重大疾病报销水平,推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对城市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标准,保障城市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支持开展许昌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互助活动,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引导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市困难职工进行慈善帮扶、实施免费治疗。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五)大力实施社会救助,强化兜底保障。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灾致困人员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临时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职工,做到应救尽救,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加强对困难职工家庭残疾人员的救助工作,落实国家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减轻困难职工因家庭成员有残疾所造成的生活负担。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社会救助提高城市困难职工生活保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构建助学体系,解决“上学难”问题。把城市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纳入各级教育资助范围,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享受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子女,学前教育享受生活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享受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积极为城市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为大学生提供部分生活费补助。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支持全市各级工会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实现工会助学活动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和组织动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开展跟踪助学,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大力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七)加强工会帮扶救助,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全市各级工会要做实做细“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品牌帮扶救助和走访慰问工作。发挥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和帮扶站(点)工作职能,多方筹集帮扶资金,对全市建档的城市困难职工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生活救助、医疗救助。要深入城市困难职工家中定期走访,找准致困原因,精准帮扶。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开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列入当地脱贫攻坚的议事日程,在全面准确掌握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安排政策对接、项目实施、成效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全市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席办公会,听取工作各责任单位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
(二)确保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建立服务清单和问责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机制。落实城市困难职工联系制度,实现城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宣传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城市困难职工群体。要加强对城市困难职工的思想引导,鼓励其坚定解困脱困的信心,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帮助下,克服困难,努力奋斗,早日解困脱困,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