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9] 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1日
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8〕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分工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文〔2018〕24号)列入“僵尸企业”的10家国有企业,其中市直1家,魏都区7家,鄢陵县2家。其它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上述企业改制基准日或者法院裁定破产之日,与本企业确立正式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
市属“僵尸企业”由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企业开展档案审查、资料核定、费用测算、材料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内退职工、预留资金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市人社局负责档案抽查、费用复核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政府申请核销相关社保费用工作。
各县(市、区)以及驻许省属“僵尸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职工安置措施
(一)“僵尸企业”及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5号)规定执行。
(二)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改制基准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对在职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改制基准日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对在职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三)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经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
(四)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申领程序按规定执行。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1次转岗培训补贴。
(五)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具体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社部门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职工安置要公平、公正,让职工享有知情权,畅通投诉渠道,及早发现问题,对于职工反应的违纪违规现象及时予以查处。
三、相关费用核算
(一)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二)内部退养职工预留费用。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进行发放。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照现行征缴比例计算。以近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增幅为比例,对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进行预算,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三)已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未达到国家缴费年限职工预留医疗保险费。企业宣告破产前已退休的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分别缴纳。预留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费以现行的最低交费金额为基数,以近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增幅为比例计算预留资金,直至达到规定年限。
(四)职工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与破产企业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于多种原因而个人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予以清偿兑现。
(五)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一是“僵尸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暂有困难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按照隶属关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人社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是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清偿欠费资金不足的“僵尸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职工按规定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记录,其缴费年限应予承认。三是对依法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欠缴部分,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缴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对破产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参保,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破产清算资产中予以解决。
四、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执行后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由所在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