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07-0458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7-22 15:3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 [2019] 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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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的通知

    许政 [2019] 18号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4〕64号)相关规定,现对市规划区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实行分类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规划设计中没有燃气或热力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备案,实行分类征收。没有燃气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按77元/㎡征收配套费;没有热力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按51元/㎡征收配套费;燃气、热力均没有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按38元/㎡征收配套费;后续需供暖、供气的,按相应标准缴纳。

    二、自2015年配套费统一征收以来,已按90元/㎡标准缴纳配套费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由属地政府对企业投资协议履约情况以及项目投资额、税收、产值、用工等指标进行核实认定,履行协议约定且符合分类征收条件的,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发改、财政、住建部门联合审核后,返还超出分类征收标准部分。

    三、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不变。

    四、该分类征收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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