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4379/201908-00003
  • 信息分类: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2019-08-20 11:04
  • 名 称 :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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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文件的出台背景及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总书记提出“要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爱惜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等一系列针对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红线、底线、生命线。近年来,全省文物案件频发,安全形势严峻,5月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河南文物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先后进行批示,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文物安全工作。

    我市文物保护任务繁重,但文物安全基础相对薄弱。存在“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保护力量尤其是基层保护力量薄弱;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手段传统原始;文物盗窃和法人违法案(事)件仍有发生;文物资源展示利用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我们应站在增强文化自信,维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高度,出台政策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文物安全工作,为我市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二、文件内容

    本《实施意见》的制定紧密结合许昌文物安全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主要包括6个方面: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保障机制;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内容、精神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保持一致,又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三、主要特点

    本《实施意见》主要在四个方面明确了新要求:一是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方面,突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与建设方面的监管责任,宗教部门对列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安全监管责任。二是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方面,强调要按照我市前置考古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加强各县(市)建设用地考古工作,增强地下文物安全保障性。三是在强化日常检查巡查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检查的频次与重点。强调存在“技防”不达标、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四是加大财政投入方面,增加了“落实文物安全保护专项资金”和“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文物安全保护渠道”两项内容。强调文物保护的公益性,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市财政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经费专项补助制度,对县级财政每年投入的文物日常维护费、田野文物巡查看护人员补助费等,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通过整合各级文化建设及文物保护资金,统筹解决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文物抢险加固等所需费用。

    本《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指导全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完善文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构建完善文物安全监管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及安全防范投入,不断提升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促进我市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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