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12-0575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12-18 11:0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9] 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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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许政办 [2019] 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保障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工作等权限,保留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发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程序和名额按照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执行。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优先优待保障

    (一)机场、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单位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优待。(二)医疗机构积极在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就医、急诊绿色通道。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享受现役军人优待政策。

    四、社会抚恤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报销制度仍保持原有优待政策。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采用按保额分等级方式投保(重点保障人员10人按照100万元/人·年标准投保;其余人员按照30万元/人·年标准投保,重点保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五、生活待遇保障

    (一)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高危补贴、重大安保勤务、未休假补贴等费用按地方预算规定执行。自2019年起,消防救援人员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按地方规定执行,积极纳入地方财政保障。

    (二)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工作地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调。(三)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保持原有优待政策,对随调未就业的,其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五)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地方住房保障。

    (六)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六、后勤业务保障

    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维持现有保障模式。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其中消防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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