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9] 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3日
许昌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为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其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保障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工作等权限,保留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发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奖励程序和名额按照国家、省有关表彰奖励规定执行。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优先优待保障
(一)机场、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单位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优待。(二)医疗机构积极在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就医、急诊绿色通道。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享受现役军人优待政策。
四、社会抚恤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报销制度仍保持原有优待政策。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采用按保额分等级方式投保(重点保障人员10人按照100万元/人·年标准投保;其余人员按照30万元/人·年标准投保,重点保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五、生活待遇保障
(一)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高危补贴、重大安保勤务、未休假补贴等费用按地方预算规定执行。自2019年起,消防救援人员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按地方规定执行,积极纳入地方财政保障。
(二)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工作地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调。(三)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保持原有优待政策,对随调未就业的,其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五)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地方住房保障。
(六)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六、后勤业务保障
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维持现有保障模式。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其中消防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