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12-0585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12-31 11:4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9]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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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 [2019] 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6日


    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采取与社会资本方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的“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特殊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模式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设立目标、管理机制、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区域、存续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根据基金设立方案,财政部门应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按约定将资金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基金拨付。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设立早、规模大、项目好、带动强的子基金;

    (二)市外投资机构在许昌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

    (三)通过招商引进落地的市外优质项目和企业;

    (四)本地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主导产业;

    (五)本地发展快,有带动作用,可发展成产业龙头的企业;

    (六)本地成长性强,能够快速成长为本地重要税源或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的企业。

    第七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等,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能。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二三产业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支持方向、预期目标、激励方案、基金规模等重大事项。对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基金运作情况追加或调减出资规模。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许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科学制定基金发展规划,提出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和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负责在许昌市境内公开选择具有资质的基金托管银行;

    (三)负责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方,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设立子基金;

    (四)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对政策性扶持业务出资并监管;

    (五)监管和指导子基金的运作,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六)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

    (一)拟定基金运营方案和基金章程;

    (二)进行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谈判、风险评估;

    (三)实施项目投资,做好投后管理;

    (四)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时将投资项目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实施投资。投资后的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注册地在许昌市的产业投资子基金,特殊情况可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方式投资许昌市境内企业。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参股子基金,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许昌境内企业投资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2倍。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原则上参股不控股。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五章  政策性救助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政策性救助业务,是指市委、市政府从经济社会大局出发,为防范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针对单一企业,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参股其他投资基金、与属地政府共同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直接对许昌市境内出现暂时性困难的重点企业进行救助性投资的业务;政策性救助业务不以盈利性为目的,注重基金投入企业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政策性救助业务投资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地支柱或产业链龙头企业,纳税大户或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出现暂时流动性危机;

    (三)具有核心竞争力;

    (四)能与主债权人达成初步的和解或合作意向;

    (五)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积极履行自救责任,同意出资并在救助基金中占一定的比例;

    (六)属地政府已履行主体救助责任。

    第二十二条政策性救助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救助企业向属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属地县(市、区)政府审核确认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

    (二)论证。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并出具专业建议,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分别独立出具是否同意救助的书面意见,由市财政部门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出具会议纪要;

    (四)出资。市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筹措安排资金,出资政府投资基金,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出资。

    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获得政策性救助业务救助的企业,其属地政府应切实履行救助主体责任,被救助企业属地政府须在基金存续期内,逐年安排资金或指定所属国有企业回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

    第二十四条损失免责机制。对救助失败,造成基金损失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免责。

    (一)履行完备的决策程序、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客观反映并披露了风险、采取了风险防控措施,仍出现损失的;

    (二)认真履责且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及时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不良情况和建议向市政府汇报的;

    (四)非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

    (五)不可控原因造成的。

    第六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政府出资部分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  绩效考评与基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责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根据基金绩效评价情况,可通过增加出资比例、扩大基金规模、奖励增值收益等方式激励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各方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工信、商务、金融、市场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反应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鉴于政府投资基金具有引导作用,承担产业转型升级重任,投资回报期较长,在对基金形成的国有资本收益考核时,应允许有一定的损失容忍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史根治(市长)

    副主任: 赵文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胜利(副市长)

    委  员: 张巍巍(市政协副主席、商务局局长)

            彭占亭(市发改委主任)

            萧  楠(市财政局局长)

            焦建华(市工信局局长)

            刘林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宏伟(市住建局局长)

            燕万年(市审计局局长)

            杨允志(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田德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董克俭(市司法局局长)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收益收缴和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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