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2002-000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0-02-06 17:1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文 号 :许政 [2020]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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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许政 [2020]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稳定经济运行,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延期还款、信贷重组、贷款展期、提前做好续贷安排、适时做好风险缓释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重点纾解有市场前景企业的流动性困难。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

    2.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增加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坚决整治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收费、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推动2020年企业平均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下降10%,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

    3.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反担保要求,可减半收取担保费。发挥纾困资金池(调贷资金池)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开通纾困资金快速审批通道,通过适当延长资金使用期限、适度下调委托贷款利率、适当降低抵押(担保)措施等方面予以扶持。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本地纳入名单管理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二)支持企业用工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缓交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按规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7.鼓励企业提升职工业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实施灵活的用工政策。允许企业按国家规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防控疫情蔓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相关企业,可以减免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

    10.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期间可经批准后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欠费企业补缴各项费用,按规定或约定免除企业因延缓缴费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

    (四)优化企业服务

    1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和证照办理绿色通道,加快生产防控疫情所需重要物资新建项目的投产落地。支持生产防控疫情所需重要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对上述有效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申报各类扶持资金或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14.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市县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或服务费用的其他各类载体,所在县(市、区)视减免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并优先申报上级各项扶持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15.强化企业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违约和纠纷风险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支持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涉外合同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16.加大政策兑现力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重点涉企资金兑现力度,优化服务流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审核进度,及时将涉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持续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用工等问题。做好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

    18.深化“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完善长效机制,加大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力度,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四个一百”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研究。加强对行业的精准扶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

    本政策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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