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234L/202003-00031
  • 信息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 生成日期:2020-03-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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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许教思〔2020〕18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各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

    现将《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2.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2020年3月2日

    附件1

    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 号)精神,落实《许昌市家校携手育英才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许教(2019)1 号)《关于成立许昌市家校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许教组〔2019〕9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现代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为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家校共育机制,促进家校沟通,构建市县校三级联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配合、协同发展,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XXXX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会址与学校地址相同,并健全家长委员会组织架构。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参与、支持、监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有效实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议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建设,促进家长与教师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参与学校教育和孩子成长,合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学校办学理念、育人目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理念宗旨、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家长委员会的选举与任期、工作制度及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班级、年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商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家委会行为规则、志愿服务制度、财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七条  家长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家长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家长推选产生,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得列席。

    (二)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学校的组织和指导下,在秋季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召开,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参会总人数的2/3以上。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三)家长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家长会组织章程。

    2.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学校家长委员会重大工作。

    3.选举及罢免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学校家长委员会要在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召开后三十日内,将选举办法、组织章程、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名册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九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自荐和推荐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公示生效。班级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各班级按照班级人数的10%-20%的比例推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并推举产生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在班主任的协助下召集并主持。主任、家长委员会委员、家长代表任期到期或辞职时,由班主任组织家长推选或改选。

    第十一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班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提供改进建议。

    (二)协助班级开展家长教育指导,沟通班级与家庭。

    (三)协助班级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四)代表本班家长向学校家长委员会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长代表大会及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决议。

    (五)收集家长信息和资源,引导家长加入家长委员会的专业工作组和参加各项活动。

    (六)其它有关班级家长委员会的事项。

    第四章  年级家长委员会

    第十二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班至少有1名班级家长委员作为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委员。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年级家长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

    第十三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定时了解学校工作计划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协调家长和学校在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三)帮助家长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型小家庭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四)设立家庭联系信箱,及时处理家长们的来信,并向学校家长委员会转达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长代表大会及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决议。

    (五)定期召开委员会,听取、搜集并反馈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有关年级家长委员会的事项。

    第五章  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自主学习意识和科学教育观念,关心、理解、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三)本人系本校在籍在校学生家长,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根据学校规模,合理确定相应比例的委员人数,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的总人数为单数。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直选工作。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不得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

    (二)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原选举人群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家长委员会相关规定者,可依据情况由家长委员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可连选、连任。当届任期满前的至少1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任委员。

    (四)对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或变更人员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示三日。

    (五)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家长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代任,主持常务工作。空缺委员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议定内容应及时公开发布。新任主任当选的第一次会议应于当选后三十日内召开,校长及教师代表得列席。

    第十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负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对招生、收费、评优、安全、招投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二)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

    (三)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家长的自我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校园开放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四)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五)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指导,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六)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向家长通报学校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工作和活动,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家庭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七)执行家长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借家委会名义参与、组织与学校、班级教育教学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家长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的领导。

    (二)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五)密切联系本校学生家长,听取、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

    (六)审议和表决通过家长委员会领导人选。

    (七)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家长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制订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工作总结。

    (三)与学校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和沟通。

    (四)组织召开家长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协助各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章  专业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学校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确定专业工作组的类别和数量,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家长的专长和资源优势,组成各专业工作组(可按活动类型设课程指导、安全防卫、社会实践、家庭教育、咨询宣传等工作组,也可按目标类型设学术目标工作组、学生行为改善工作组和学校、家庭合作氛围改善工作组等)。专业工作组组长由家长委员会委员兼任,必要时可招募临时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组在学校的指导下由组长负责召集,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主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工作组根据工作组职责和定位,在学校的配合下,开展主题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家长可同时在学校、班级家长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中担任职务。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安排年级主任具体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与学校间的工作对接并及时处理有关事项,各班主任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负责协调年级、学校间的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不断完善学校民主决策机制、科学评价机制,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现代办学体系,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及时做好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工作特色的发布工作。采用专题研讨、现场观摩、参观交流等形式,拓宽工作视野,丰富和创新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专项培训列入本级教育行政干部和校(园)长的培训内容,将家校合作列入学校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提醒,给予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家长委员会的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畴,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分学段、分地域不断探索家校合作和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许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许昌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10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根据《许昌市家校携手育英才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许教(2019)1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家长学校性质:家长学校是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旨在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的家长教育组织;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学习型家庭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家长学校建立宗旨:以学校为主导,以家长为主体,教师、家长双向主动,互相学习,确立现代人才观、教育观,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共育,不断提高家庭主要成员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助力教育改革与教育发展,使家庭成为实施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生态的重要阵地,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优化教育生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家长学校建设目标:加强家长学校的软硬件建设,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在实现“有挂牌标识、有组织架构、有师资队伍、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  家长学校建设任务:面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家长的教育素质和家庭教育质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向家长普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知识,指导家长以科学的方式协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引导家长和学校密切联系,与学校教育互补互促、保持教育的一致性;通过多种形式为家长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难点问题,提升家长教育培养子女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建设和发展水平。

    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为家长学校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保障。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为家长学校提供固定的工作和教学场所,配置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以及多媒体等教学器材,并悬挂“XXX家长学校”标牌。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建设,作为家庭教育和家校共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纳入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学校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家长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家长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家校工作委员会负责,可聘请优秀学生家长、老教育工作者等参与家长学校管理工作。设校长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校长2名,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委员由政教科、教务科、总务科、团委负责人及家长学校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办公室和教务处。办公室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管理、资源开发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业务,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拟定、实施与总结,教研活动的有序开展,全面提高家长学校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家长学校的基层组织是班级。班主任既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实施者,又是与家长联系最为密切和最易赢得家长信赖的家庭教育指导者,要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相关培训,科学使用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努力成为家长学校的骨干力量。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家长学校要制订《家长学校章程》《家长学校校务委员工作职责》《家长学校课程实施标准》《家长学校学员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并认真执行,努力做到教学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要建立校务工作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和家长学习档案等,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课程计划、家长学员资料、考勤签到表、管理人员名册、教师名册、授课记录、教案课件、会议记录、音像资料、家长反馈等资料要收集齐全,归类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家长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家长学校要保证充足的教学时间,每学年不少于四次八课时;教学要有计划、有内容、有教研、有教材、有组织、有设计、有互动、有作业、有反馈、有效果,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家长学校要组建一支以骨干教师、班主任、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主体,有关专家和优秀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家长学校教师工作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的常态化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有计划地对家长学校教师进行分批、分层、分期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加强家长学校教育的科学研究,把家长学校教师培训与课题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提高家长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第十九条  家长学校可设立由挂牌名师、骨干成员、学员组成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特别优秀的可发展成为市级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形成团队教研、集体备课、多样授课的优势。

    第六章  课程建设

    第二十条  家长学校要注重对优质资源的引入和使用,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构建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学段特征的家长学校课程体系,逐步完善以基础课程为主,专题课程为引领,亲子课程为核心,多样化的活动课程为辅助的课程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订年度、学期教学计划,规范教学过程,加强教学研究,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要保障充足的教学时间,每学年完成4次8课时的基础课程,做好线上课程与线下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面向全体家长,因材施教,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不同层次家长的需求。教学内容,尤其是个性化教学内容,要从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实际出发,结合学生年龄、学段、地域、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差异,有针对性地组织,切忌“一刀切”。主要教学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要让家长了解孩子,介绍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与发展特点,引导家长了解该年龄阶段孩子家庭教育的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二是让家长了解教育,介绍各类基本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三是让家长了解学校,介绍家校共育的有关内容、参与渠道和相关要求等;四是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介绍家庭教育、建设和发展的各类基本知识;五是让家长了解自己,结合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常识的学习,让家长正确定位个人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二十三条  家长学校的教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幸福路”家庭教育线上课堂、家长讲座、团体辅导、家长沙龙、案例分享、亲子课程、家长学校开学第一课、父母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要以班级课程为主,原则上授课不跨年级;可以采用面授或新媒体、互联网 等方式授课。在教学实践中,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于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问题,避免空洞说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家长学校教学资源建设。家长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供教师和家长使用。建议家长学校引入优质家庭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学校根据实际和家长需求,开发校本教材。

    第二十五条  要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要和存在问题,针对单亲、离异、留守、经济困难、心理问题、学业困难等特殊家庭,可通过家长沙龙、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等多种形式提供家庭教育个性化指导服务。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家长需求,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开展课题研究,定期交流研讨,并及时更新、完善课程体系。

    第七章  建立评价鼓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家庭教育听评课、说课活动,举行家庭教育优质课、教学能手等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师资水平。在职教师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授课、咨询等活动纳入日常工作量统计,作为学校教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探索建立家长学校校外导师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家长学员考评机制,完善优秀家长、优秀家庭评选表彰制度,定期组织优秀家长学员表彰活动和优秀家长育子经验分享活动,鼓励家长撰写家庭教育方面的经验体会和教育案例,并通过网络平台推介、集结成册发布等方式让更多家长受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适用于许昌市内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的家长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许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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