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环保局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郑许融合发展的省级战略进一步“提档升级”,许昌的区位优势更加明显,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了充分发挥许昌市郑许融合桥头堡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扬尘防治、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齐头并进,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二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目的意义。加强示范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扬尘防治、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齐头并进,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示范区建设环保局及示范区国有投资公司(含瑞新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城市道路、供排水、电力、绿化等市政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类建筑工程。
(三)明确相关单位职责。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及证件办理工作,依法依规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质量监督及验收,开工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例会,加强联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妥善保存好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为项目后期验收、决算做准备。
建设环保局要联同项目业主采取奖惩措施,加强进度节点管理,并负责直接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明确法律责任。项目主体单位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五)明确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由示范区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