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2005-06563
  • 信息分类:本级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20-05-13 08:26
  • 名 称 :《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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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科创板设立、创业板改革、新三板转板等国家层面改革政策利好,各地市相继加大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力度,更新扶持政策。我市支持利用资本市场政策出台较早,且较为分散,为适应形势变化,需要出台新的、综合性的政策予以完善。为此,市金融工作局起草了《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在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从服务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资本市场服务企业发展为目的进行修改完善和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原有政策

    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提出一整套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随着新三板、中原股交中心、科创板的设立,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上市的通知》(许政办〔2016〕2号)、《关于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进行奖励的通知》(许政办〔2017〕42号)等奖补政策。企业上市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二、新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补政策主要变化。《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与我市现有政策主要的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企业上市实行市、县共同奖补,按照确定的奖补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承担50%奖补资金;二是将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的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中期推动资金、上市成功奖补资金分别调整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三是新三板奖补标准提高为200万元;四是对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资金,并提出县级政府可根据拟迁入上市公司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贡献预期,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五是对从新三板转板或重新申报至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普通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给予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上市中期推动资金、上市成功奖补资金奖励。以鼓励更多企业先进入新三板,实现企业上市梯次推进。

    (二)奖补程序

    企业上报申请材料,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以各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文号联合行文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部门(企业税收财政受益全部为市财政的,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主管部门,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原文链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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